日期: 2024-07-01 14:18:17 作者: 空调扇
滁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(滁市监综执罚〔2024〕33号)
安徽开开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产、出售不合格空气循环扇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则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并决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:1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11.64元;2、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的罚款23010元;上述罚没款合计24621.64元。
在接到处分决议书15日内,到滁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收取《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》后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。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分款。